关于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说明

河北会计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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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学分规定如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通过所在年度;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

(3)参加财政部门认可或组织的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集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6)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8)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9)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10)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其中(1)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2)—(6)项,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计入全国管理平台;(1)中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税务师考试、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及(7)—(10)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全国管理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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