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3〕5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建设,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均须参加2023年综合评价。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与总所合并申报;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6月20日前将《2023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测评表》(附件2)一式两份Excel格式填报版和PDF格式签章版及相关佐证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注协指定电子邮箱。逾期将按办法规定处理。
四、公布结果
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省注协于8月31日前评出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并将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联 系 人:王 伟
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电子邮箱:Zhpj2023@hebicpa.org.cn
附件:1.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1).doc
2.2023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测评表(1).xlsx
3.××××××××(事务所编号):×××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佐证材料(样例)(1).rar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6月1日